2026年2月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社区矫正对象训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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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时间:2026-03-23 18:06:31
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女,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私自违规越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女,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该社区矫正对象人机分离一次,产生豫在矫报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该社区矫正对象未按监督管理规定接听视频点验,且长时间联系不上该社区矫正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邹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本月累计多次不按规定进行生物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人机分离,不按规定进行生物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对手机进行刷机,产生违禁app虚拟定位报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齐某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私自违规越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未按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生物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训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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