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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社区矫正对象训诫情况
作者: 来源: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时间:2026-03-02 16:23:37

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燕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本月累计多次不按规定进行生物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祭城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更换个人重要信息,未及时告知监管单位,导致点验失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私自违规越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学习期间未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本月累计多次不按规定进行生物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魏某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私自违规越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本月累计多次不按规定进行生物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在社区矫正期间未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完成点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私自违规越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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