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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对象训诫情况
作者: 来源: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时间:2022-05-23 16:53:21

      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录某,女,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于4月5日未经允许越界至新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翟某,女,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未按规定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女,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缺签晚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杨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2年4月11日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未经允许私自越界至中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白沙镇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2年4月14日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未经允许私自越界至新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白沙镇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2年4月18日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未经允许私自越界至三门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龚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多次不按规定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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