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社区矫正对象警告情况
作者:
来源:郑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
时间:2026-08-13 15:09:59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男,汉族,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其未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并且不假外出至中牟,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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