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1 09:10 来源:信用郑州

郑信中[2016]04号

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流程,提高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质量,增强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公信力,促进信用市场健康发展,依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应按照市信用中心制订的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

二、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评价协议。

在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后,本地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外地企业可与信用服务机构自主协商出具信用评价报告的时间约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与被评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应当及时查询本市统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目前,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郑州市信用中心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申请书》的形式查询。郑州市信用中心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被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

四、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同时应当通过下列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一)企业自主提供的信息;

(二)企业交易相对方调查信息;

(三)“信用中国”、“信用河南”、“信用郑州”网站的公示信息;

(四)政府及其部门、公检法等单位依法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渠道。

五、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

(二)以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采集、征集行为。

六、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评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能力、合同履约情况、公共监管、财务情况等信息;

(二)企业信用评价结论;

(三)评价人、集体合议人签名;

(四)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七、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应报送郑州市信用中心进行规范性审核,申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编码。

郑州市信用中心在收到报告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赋予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编号;未通过审核的,返回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修改,直至审核通过。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收到编号后制作的完整版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在交付服务对象同时报送市信用中心。

八、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或被评企业在企业信用评价活动中,存在提供、伪造虚假信用信息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罚款、纳入企业失信记录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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