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doc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