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评分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2 15:10 来源:市信用中心

郑房〔2013〕8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已实施8个月,我局开展了规范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工作,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于2013年1月1日起在网上进行了公示。8个月来记录企业信用事件317起,其中良好信用事件130起、不良事件185起、一票否决事件2起。与此同时,我局依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的信用进行了分级排名,全市企业在8个月内有32家企业信用升级、20家企业信用降级,所有企业信用的级别、排名、分值以及加减分依据均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且达到了随时记录随时评价企业信用的要求。 

根据《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并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我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分标准中个别不够完善的指标设置进行如下调整:

一、不及时处理投诉每5天扣1分调整为“不及时处理投诉每5天扣1分,最高扣10分”;

二、擅自销售保障性住房每户扣5分调整为“擅自销售保障性住房每户扣5分,最高扣40分”;

三、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每户扣0.5分调整为“未按相关规定与购房者签订规范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每户扣0.5分,最高扣20分”;

四、未按时向《郑州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每天扣1分,最高扣5分调整为“未按时向《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报送信息每天扣1分,最高扣5分”;未向《郑州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扣5分调整为“未向《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报送信息扣5分”。

五、信访投诉减分中增加“未在工作日4小时内及时呼应或答复的,每件扣0.2分”、“因开发企业职责义务未尽导致网友诉求未办结的,每件扣1分”。

特此通知。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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