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信用知识】大数据使社会信用立法成为可能
发布时间:2022-04-24 11: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社会信用立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信用信息,规范其采集、披露、使用,因此,社会信用法律实质上可以说是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法。对于社会信用信息,《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界定是“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其他地方大同小异,都将其定性为“数据和资料”。这意味着,社会信用信息不以结构化数据为限,更通俗地讲,文档、图片、视频等非结构化数据都可以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的来源或者说载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繁荣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非结构性数据在数据洪流中逐渐占据主要地位。非结构化数据形式多样、结构多变、更新快速、信息丰富,当其形成一定规模后便会对数据的存储与处理提出重大挑战:存储要完整且及时、分析要全面有细节,而这些是传统的二维表结构所无法实现的,却是大数据应用的核心领域。

立法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目的是合理利用,其表现即是信用服务,而任何信用服务都以信用评价为基础。信用评价是基于信用信息对主体信用状况的主观评价,其关键在于预测个体的交易风险和偿还能力。这种个性化鲜明的预测如今越来越多地建立在相关性分析基础上,因为信用服务提供者发现,因果分析得出的宏观走向对于个人信用服务提供的帮助有限,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体预测,而它只需要回答“是什么”。如此,从因果性到相关性,正是大数据技术使这样一种建立在庞杂数据库基础上的相关性分析成为现实。大数据贯穿了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为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奠定了数据基础,提供了技术手段,从而使外界得以评价个人的信用状况,在此意义上实现了“熟人社会”的回归,从而使信用立法得以可能。

总而言之,大数据技术解决了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和不流通问题,使社会范围内的统一信用立法得以可能。与之相适应,社会信用法律针对大数据的技术特征应当确立“全面收集”“原则公开”“安全使用”的基本原则,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从数据收集转移到数据使用,以此平衡技术发展与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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