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2 日,发改委和央行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 " 指导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年,社会信用体系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意见》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
失信名单和失信惩戒的泛化与滥用,让过多的市场主体和个人行为受限,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家庭生活。社会各界对现有信用体系开始反思,2019 年,发改委开始牵头探索信用修复机制,除了设置失信行为信息的公示时限、完成整改等方法以外,还可以参加信用培训,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上传信用报告,进行信用修复。但这一方式也饱受争议,参加慈善活动、参加培训并不存在可信的改善信用的逻辑,还增加了寻租和道德逆向选择的风险。
新近,发改委和央行的《指导意见》,即是前述反思的结果。整个《指导意见》重在 " 规范 ",明确提出纳入失信等标准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推出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只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4 类行为设列严重失信名单,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此外还有认定程序、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这是一个旨在为信用机制泛化、扩大化趋势刹车的意见。
因此,由央行与发改委联合起草《指导意见》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央行谨慎实施征信机制的重要性,希望能够借助央行的经验,为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纠偏。
最后,我们必须看到,如果按《指导意见》要求 "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 只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4 类行为设列严重失信名单 ",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最关键的内容基本可以由两高的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和央行的征信系统替代。退一步来讲,所谓失信,指的是违法违规,在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安排了相关惩罚机制,非严重的违法违规完全不需要实施信用惩戒,也唯有这样,才能一劳永逸的避免信用机制泛化、滥用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