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等政策措施不断落地实施。这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实践中不仅要转变以往的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更要建立健全可行实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新机制。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无疑是一种可行、实用的好办法。
第一,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具有经济可行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对办理人员的政策掌握能力要求也很高。具体办理人员对于每一事项的掌握难免有疏漏之处。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风险过滤机制,不仅能够降低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成本,缩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间,提高办理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把潜藏风险防范于未发之时,降低甚至消除经济损失。
第二,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具有技术可行性。当今世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更是层出不穷,借助信息科技的巨大支撑作用,在已有信息资产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各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项目审批要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受理和办理。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确保“应查必查”,这已经有相应成熟可靠的技术体系和标准来保障,具有技术可行性。
第三,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具有政策可行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明确提出,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探索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同时,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等。所以,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有政策依据,具有政策可行性。
第四,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具有社会可行性。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除了市场主体和相关审批部门参与外,社会公众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且有些项目涉及到了社会公众的实际利益,充分听取、吸收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至关重要。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不仅能够听取民意、汇聚民智,而且能够引导社会建立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建设信用中国。
综上所述,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中引入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办理成本,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经济实惠,技术可行,而且于法有据,社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