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拟征收地块一: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大吴路南侧、郑信路西侧、大吴西路东侧、科学大道北辅道北侧。
2.拟征收用途:住宅用地。
拟征收地块二、地块三: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丰泽路南侧、通商路北侧、桑林路东侧、郑信路西侧。
2.拟征收用途:住宅用地。
拟征收地块四: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镇兴路北侧、青年路南侧、雁鸣路东侧、云台路西侧。
2.拟征收用途:住宅用地。
拟征收地块五、六: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青年路北侧、中原大道南侧、学苑街东侧、慧通路西侧。
2.拟征收用途:住宅用地。
拟征收地块七、八: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青年路北侧、中原大道南侧、雁鸣路东侧、枫林路西侧。
2.拟征收用途:住宅用地。
拟征收地块九: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镇兴路南侧、白沙路北侧、同德路东侧、雁鸣路西侧。
2.拟征收用途:住宅用地。
拟征收地块十、十一、十二: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白沙路北侧、镇兴路南侧、枫林路东侧、铁牛路西侧。
2.拟征收用途: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面积
拟征收刘集镇(豫兴路办事处)大吴村、白沙镇白沙村、大陈村、堤刘村、康庄村、前程村集体土地15.6390公顷,其中农用地15.6390公顷。
三、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及附着物 补偿费用标准 | |
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 社保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 |||
大吴村 | 1.1377 | 102.0000 | 87.3000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 |
白沙村 | 5.6890 | 102.0000 | 87.3000 | |
大陈村 | 7.7371 | 102.0000 | 87.3000 | |
堤刘村 | 0.8707 | 102.0000 | 87.3000 | |
康庄村 | 0.0166 | 102.0000 | 87.3000 | |
前程村 | 0.1879 | 102.0000 | 87.3000 | |
合计 | 15.6390 | —— | —— | —— |
四、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 补偿安置费用 | 社保费用 |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 |
大吴村 | 116.0454 | 99.3212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 |
白沙村 | 580.2780 | 496.6497 | |
大陈村 | 789.1842 | 675.4488 | |
堤刘村 | 88.8114 | 76.0121 | |
康庄村 | 1.6932 | 1.4492 | |
前程村 | 19.1658 | 16.4037 | |
合计 | 1595.1780 | 1365.2847 | —— |
五、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等。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东新区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乡镇(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