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有关规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拟征收地块2021-164-1: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陈岗村。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4-2: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陈岗村。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4-3: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陈岗村。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4-4: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陈岗村、庙张社区。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5-1: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庙张社区。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5-2: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庙张社区。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5-3: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庙张社区。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6-1: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小店社区。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6-2: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小店社区。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6-3: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小店社区。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7: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圃田村。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拟征收地块2021-168:
1.拟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河沟王村、圃田村。
2.拟征收用途:轨道交通用地(车站、车辆段、主变电站)。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陈岗村;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庙张社区;商都路办事处小店社区;圃田乡圃田村、河沟王村;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常砦村。共计集体土地34.9093公顷,其中农用地21.7795公顷、建设用地10.5101公顷、未利用地2.6197公顷。
三、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万元/公顷) | |
补偿安置费用(万元/公顷) | 社保费用 (万元/公顷) | |||
龙湖办事处陈岗村 | 0.5283 | 150.0000 | 87.3000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
|
圃田乡圃田村 | 11.7799 | 150.0000 | 87.3000
| |
圃田乡河沟王村 | 21.7597 | 150.0000 | ||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庙张社区 | 0.0877 | 150.0000 | ||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庙张社区 | 0.2507 | 244.5000 | ||
商都路办事处小店社区 | 0.1783 | 244.5000 | ||
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常砦村 | 0.3247 | 244.5000 | ||
合 计 | 34.9093 | — | — | — |
四、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单位 | 补偿安置费用 | 社保费用 | 青苗及附着物 补偿费用 |
龙湖办事处 陈岗村 | 79.2450 | 46.1206 |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
|
圃田乡圃田村 | 1766.9850 | 1028.3853 | |
圃田乡河沟王村 | 3263.9550 | 1899.6218 | |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庙张社区 | 13.1550 | 7.6562 | |
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庙张社区 | 61.2962 | 21.8861 | |
商都路办事处 小店社区 | 43.5944 | 15.5656 | |
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常砦村 | 79.3892 | 28.3463 | |
合 计 | 5307.6198 | 3047.5819 | — |
五、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等。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东新区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