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位是指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停车位,具体为:山庄以西,临地德街所有停车位;山庄以北全部,临农业东路所有停车位;山庄以东,临众意路部分停车位,共计140个车位。
首先,明确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位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及房地一体处置原则,用地红线以内的土地使用权(含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土地),自房地产开发商枫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华公司)将商品房出售给业主之时起,即变为业主共有,枫华公司对原出让土地即不再享有使用权。
其次,明确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依温哥华山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可知市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地上停车位为28个(南区18个、北区10个)、地下停车位518个,共计546个(居住户数471),用地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土地并未规划为停车位,后因种种原因改建为现在的停车位,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停车位占用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共有,因而,共有土地上所建停车位所有权亦为小区业主共有。
最后,明确郑州金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并不享有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位的经营管理权。
第一,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等权利,均由业主大会负责行使,《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因而,在金地公司未取得温哥华山庄业主大会授权的前提下,金地公司无权经营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场;
第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温哥华山庄业主委员会在未取得业主大会授权的前提下,无权擅自处分业主共有的山庄外围停车位。温哥华山庄所处当地政府,应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能,依法行政,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办民之所需,干民之所盼,及时撤销温哥华山庄业主委员会所做的违法决定;
第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针对金地公司擅自无权占有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场进行经营的行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其职能,“罚当其罪”,而非行政不作为;
第四,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金地公司对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权并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属无权管理,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内容及其程序均属违法。温哥华山庄的所有业主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对金地公司的授权;
第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金地公司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并进行经营性活动,温哥华山庄所有业主均可请求法院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金地公司取得的登记编号0650092“郑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登记证”上面所标注的温哥华山庄外围停车场产权单位为枫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明显错误,枫华公司作为温哥华山庄的建设单位,自商品房出售后,即不再享有用地红线内土地的使用权,现土地使用权人为全体业主,占用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增设的山庄外围停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温哥华山庄所有业主均可对发证单位“郑东新区停车场建设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郑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