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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规定了胎儿的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在征收补偿中规定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其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到胎儿纯享受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征收补偿过中应当对被征收人腹中的胎儿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征收补偿政策规定:人口截止认定一年内出生的或者公告发布之前怀孕的也给予该胎儿的征收补偿份额,超出一年的不享受补偿安置。对人口截止认定公告发布后怀孕不予补偿也是为了避免被征收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